|
山西忻州公检法执法部门联合制造冤假错案罪责难逃实名举报山西省忻州市公检法严重腐败案件欺压老百姓太厉害 一、举报人我叫王来青、山西省大同市云岗区人,是老红军离休老干部红色革命家庭子女,对于我的举报所有证据完全属实,如有不实我负一切法律责任。 二、举报对象举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嫌掩盖腐败案件真相举报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辛文等涉嫌歪曲法律误导司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判决不公、肆意裁判,举报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检察院岳建兵等涉嫌滥用国家权力、罔顾法律、徇私枉法、保护腐败分子,举报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齐春明、刘志超、公安处理干部史国军(薛瑞荣)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凭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炮制(2008)忻刑初字第78号判决的冤假错案,举报忻州市公安局欺上瞒下偷梁换柱不作为、失职渎职、徇私枉法,举报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云岗分局刑警大队队长 韩利江等不作为 。 三、举报问题 1. 2002年6月6日举报人出资50万设立河曲县宏达物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王来青,截止2003年6月举报人陆续借入公司5024100元做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同年公司因业务需要将注册资金变更为300万【2003年宏达汽车公司增资250万与2003年6月19日举报人向河曲信用社个人借还款的230万无关】,2004年4月底公司从河曲县迁址到忻州市七一北路更名为忻州宏信达亚飞物资汽贸有限公司法人白旭,迁移税务手续时新证据证明;河曲县国家税务稽查局对公司2002年9月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财务进行税务稽查审计显示:公司实收资本300万元;流动资产2935357.36元;资产总计3082946.26元。该份客观证据与前述“2002年5月至2003年6月19日之前投入公司的业务凭证,共计5024100元”基本吻合,足以证明公司注册资金为足额缴纳,没有客观证据证明举报人将注册资金外多余借给公司的经营款约230万元用于归还信用社的行为造成公司注册资金流失或损失,且没有客观证据证明转出230万元系注册资金,遂举报人不构成任何犯罪。 四、原公检法对该有利于举报人的证据选择性忽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也对该新证据选择沉默,新证据证明;栗江作为时任信用社主任已出具《情况说明》结合信用社个人贷还款凭证等书证,证明白旭、王来青曾因个人周转需要在其所属的信用社发生过借还款业务,银行借还款凭证只限于银行内部记账使用,不能证明公司往来业务(银行还款凭证不能证明归还信用社230万元系公司注册资金),本案认定举报人抽逃012行为证据不足;原审没有客观证据认定举报人归还信用社230万后造成公司注册资金不足或损失的证据;一案四个股东公检机关区别对待,通过伪造变造证据对举报人提起公诉炮制冤假错案, 2.举报人自2002年5月至2005年2月陆续投资公司8856891.35元;且2005年3月8日史国军、薛瑞荣私自更换公司会计,经双方会计对账后签字确认的《会计移交表》显示:实收资本500万元;此时公司应收款9138377.48元,应付账款3951030.75元,公司银行账户现金存款1972131.95元;会计移交表5显示:公司尚欠王来青1327935元、白旭180000元,足以证明白旭、王来青不构成抽逃资金罪的情况下,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齐春明、刘志超仍然对“白旭、王来青所谓抽逃出资”进行立案侦查,办案人员不仅不审计,还违法变造虚假证明和关键虚假证据,致使史国军、薛瑞荣霸占了白旭、王来青公司及公司近千万资产,由于公安局经侦支队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选择性违法取证办案,不仅使无罪的白旭、王来青被冤判,让有罪的薛瑞荣等人至今逍遥法外。 3.2004年8月公司增资500万时,原忻州市公安局领导史国军利用职务之便和薛瑞荣入股该企业,使用公安局“小金库”200万元资金办理入股工商登记后又全部转出(至今未补交)。同年12月史国军、薛瑞荣利用公权力强迫霸占举报人公司股权51%股权和股资增加到255万(实际未出一分钱)法人变更为薛瑞荣,该行为已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强迫交易诈骗罪,并将举报人白旭、王来青减资至245万占49%股权,一案四个股东,公检法为什么不查史、薛二人的255万股资哪里去了?是否有抽逃行为?在史、薛动用黑恶势力强迫交易控制公司后,为达到进一步完全霸占公司免除法律后患,2006年3月又伙同忻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齐春明、刘志超的公权力,采用徇私枉法、滥用职权、选择性、违法取证办案的手段以“涉嫌抽逃资本金”名义诬告陷害,对举报人进行立案侦查。 4、2008年,举报人王来青被忻州市检察院岳建斌等以抽逃出资罪起诉,事情的起因是忻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一场冤假错案。2006年,我的公司因被诬告抽逃资本金,办案民警齐春明、刘志超代工商局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认定我抽逃出资罪,更令人气愤的是,在个人借款票据复印件上面,复印日期和出具盖章日期矛盾,证据真实性存在重大瑕疵(申请鉴定),经侦支队办案人员齐春明、刘志超违反诉讼程序规定(枉法)出具了“账目丢失,无法对犯罪嫌疑人我夫妻抽逃出资时段的账目进行审计”的虚假情况说明,在办案过程中选择性规避账簿中我夫妻二人投入885万,办案人员未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故意伪造相关证据,隐瞒事实真相,伙同检察院岳建斌和主审法院辛文以捏造变造事实伪造的证据造成枉法裁判。 5.2007年12月17日忻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齐春明、刘志超不仅对公司财务账簿没有进行司法审计鉴定、未查扣账簿,而且包庇史国军、薛瑞荣隐匿销毁财务账簿的犯罪行为不调查,反而违反诉讼程序规定(枉法)出具“对犯罪嫌疑人王来青、白旭抽逃出资时段的账目无法审计”的虚假证明并盖有公安局公章,还违法代工商局捏造事实伪造关键虚假证据,认定我抽逃出资罪,致使史国军、薛瑞荣不出一分钱就霸占了白旭、王来青公司及公司近千万资产,公安机关出具书证程序违法,新证据;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忻检刑申通【2023】17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中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多处违法取证,捏造变造伪造证据的事实在忻州市检察院回复中亦有体现。 6.2007年4月农行报案控告薛瑞荣信用卡诈骗罪被刑拘三个月后却逍遥法外(包括盗用白旭身份信息伪造签字贷款5万未处理)。2007年3月史国军、薛瑞荣盗用白王身份信息伪造股东会议决定签字在工商局将史的股权私自交易转让给薛占有,再次侵害白王公司股权股资的合法权益。2019年6月薛瑞荣盗用白、王身份信息签字手印伪造公司清算报告和税务局虚假证明把公司注销钱财转移他自己名下,经营多年的公司不翼而飞。 7.2020年5月山西省公安厅提级异地大同市公安局办理此案,两年多来推诿拖延踢皮球不作为。2022年01月10日,大同市公安局韩利江大队长13383423612通话录音中强调“查办线索送忻州市公安局不接收,大同市公安局只是核查不能立案也没办法”,来回推诿扯皮,至今不查不诉无人管,也不给举报人出具立案或不立案书面答复告知书。 8.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未按检察机关退补意见进行审计公司账目,对无任何调查情况下,滥用职权、变造账目丢失《情况说明》的行为没有正面回答,更是忽略了正是由于本案当中公安机关滥用职权、变造证据、失职渎职等行为,才导致能够证明举报人有罪或无罪的客观证据存在缺失的严重问题。 五、举报诉求 1.公安机关将举报人2007年9月13日报案控告史国军、薛瑞荣抽逃出资、职务侵占等犯罪线索材料订入(2008)忻刑初字第78号刑事案件侦查内卷、未立案侦查,至今17年不查不诉无人管也不给举报人出具立案或不立案告知书。2008年1月检察院岳建斌接收举报人2007年9月报案控告史、薛犯罪线索材料流转至忻府区法院(2008)忻刑初字第78号刑事案卷中(卷宗包含公检法工作内卷),检法两院岳建斌、辛文等人也未履行移送线索和监督立案,违反“疑罪从无”原则,在忻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齐春明、刘志超伪造证据的基础上,认定两举报人抽逃企业注册资金炮制(2008)忻刑初字第78号冤假错案。致使两举报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给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应予立案追诉。2.请求对上述被举报人员及机关单位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督促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对于忻州市司法机关炮制的冤假错案,依法进行勘正。 以上陈述皆有相关文件、会议记录、照片、以及视频,录音等证据材料作证,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